1.滿足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二十二條規定:
(1)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;
(2)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;
(3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;
(4)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;
(5)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,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;
(6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2.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: 無。
3.本項目的特定資格要求:
合同包1(醫療設備采購包1)特定資格要求如下:
(1)(1)供應商根據所投設備分類提供其《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》或《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》;供應商是生產企業的還需出具《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》。根據分類提供醫療器械注冊證(包括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登記表)或醫療器械備案憑證(包括醫療器械備案信息表)
合同包2(醫療設備采購包2)特定資格要求如下:
(1)(1)供應商根據所投設備分類提供其《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》或《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》;供應商是生產企業的還需出具《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》。根據分類提供醫療器械注冊證(包括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登記表)或醫療器械備案憑證(包括醫療器械備案信息表)